各区(市)教体局,市直有关学校: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函〔2022〕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2年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原则
1.坚持以县为主、属地管理原则。继续落实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招生工作实行区(市)教体局一把手负责制。各区(市)要进一步完善招生办法,细化招生措施,建立公示制度,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学区划分等招生入学工作由所在地区(市)教体局统一管理。
2.坚持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原则。5月上旬,各区(市)要做好教育资源发展状况摸排工作,全面摸清辖区内各学校学位存量及师资情况,合理制定招生计划,科学划定招生片区,片区划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对于民办转公办学校等招生片区范围涉及较大调整的学校,要完善片区调整工作机制,提前向社会公布,强化划片工作程序和内容的公开,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审慎决策。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及时化解划片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3.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入学原则。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我市适龄儿童状况及学龄人口变化、教育资源供给等情况,确定小学一年级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截止日期为招生当年的8月31日)。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必须按照公布的招生片区或范围进行登记入学,不得通过笔试、面试、面谈、考察或擅自附加其他任何条件招生。鼓励学校按照随机派位方式,对入学新生均衡编班、阳光分班,不得在开学前后采取考试方式分班。
4.坚持大班额常态清零原则。各区(市)要认真落实2022年中小学建设计划,落实配套教育设施“四同步”政策,新建居住区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应举办为公办学校。加快公办教育资源供给,扩增学位资源总量,推进居住区配套学校建设进度,确保已建成学校秋季开学前能投入使用,确保不出现56人及以上大班额。严格控制新生班额,2022年秋季入学的新生一年级每班不超过45人、七年级每班不超过50人。
二、保障各类群体受教育权利
1.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合理确定入学条件。凡在流入地实际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枣政办发[2018]20号)规定,有合法稳定的就业和住所的随迁子女,到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中小学不得拒收,不得要求提供户籍地无人监护等无谓证明材料;确因学校学位限制无法接收的,按照义务教育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市)教体局协调安排其他公办学校就读。
2.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由区(市)教体局牵头组成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适龄残疾儿童的受教育能力进行评估认定,严格受教育能力鉴定程序和标准要求,适宜安置每一名残疾儿童。大力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就便安排轻度适龄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不具备入学能力的,教育部门要安排特殊教育学校或普通学校提供个性化的送教服务,多种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
3.探索租房者子女入学政策。各区(市)教体局要加强与住建、公安等部门协作,要统筹考虑城镇化进程、教育资源承载力、学校布局等要素,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积极扩增教育资源供给,健全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租房者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探索创新以户籍迁入时间等要素进行积分排序、阳光分班、统一管理等做法,努力保障符合条件的租房者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4.落实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政策。对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符合条件的现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等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由区(市)教体局协调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中就读;在枣台湾同胞子女就读小学、初中,由居住地区(市)教体局统筹安排,与所在地学生享有同等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子女、来高新区创新创业的企业家子女,按照有关规定和流程,由区(市)教体局优先协调办理入学手续。
三、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监管
1.坚持“公民同招”。认真落实上级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和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的规定要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要提前申报招生计划、招生方案,招生范围仅限于审批地,不得跨区(市)招生。
2.坚持随机派位。对于报名学生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全部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随机派位招生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不得由学校自行组织,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派位结果即时向社会公开,坚决杜绝掐尖行为。政府购买的民办学校免费学位,按照公办学校划片办法统一招生。2022 年民转公的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实行就近划片招生,条件不具备的可设置过渡期,逐步调整到位。
四、优化招生入学流程
1.提前公布方案。各区(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方案要在5月底前制定完成,并通过区(市)政府或教体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市教育局,统一在市教育局网站公布。各学校要在招生报名前将本校招生计划、范围、条件、报名时间、咨询电话等在学校网站、校门口显著位置公示,并推送到网上招生平台,及时公布录取结果。
2.推行网上报名。推进义务教育“零证明”“零跑腿”入学,积极协调大数据、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接整合部门数据资源,完善义务教育网上招生报名平台,符合大数据核验条件的招生报名全部实现“零证明”办理。原则上不再要求家长线下提交纸质证明材料,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实现网上办、掌上办。招生期间,学校要同步开通线下报名渠道,方便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特殊类型、使用网络不方便的家庭报名。
3.简化证明材料。各区(市)教体局要按照《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和国家、省市招生入学有关政策规定,对要求提供的入学证明材料进行逐项核查,列出材料清单。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严禁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招生登记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
五、规范学籍管理
1.明确建籍要求。新生建籍以身份证号为基础,各学段无户籍新生无法建立学籍,学校要督促家长及时为无户儿童办理户籍。规范学生信息采集,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及时准确采集学生信息,确保学籍信息与户籍信息一致。初中新生依据小学信息建籍,不一致信息建籍结束后修改完善。新生建籍要落实到班级,做到学校实有班级和学籍班级相一致,学校新生电子学籍的上传工作要在9月20日前完成。
2.实行一网通办。为简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学籍业务实行一网通办。办理学籍业务时,家长将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提交给学校审核,符合政策规定同意办理的,学校负责人签字盖章,学籍管理员将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上传至学籍管理平台,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由学校按年度分类归档保存。
3.规范残疾学生建籍。完善残疾学生学籍信息,按残疾类别、受教育方式在学籍系统中作出标记。所有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残疾儿童少年要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服务的学校负责建立。
4.强化学籍管理。学校学籍实行校长负责制,专人管理,责任到人,严防学生信息泄露。学校要专柜存放学生纸质学籍业务材料。全国学籍一人一号,终身不变,籍随人走,籍在人在。除因学生父母工作调动、军队转业外,毕业年级一般不准转学,九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准休学,冻结九年级下学期学籍。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期间冻结考试年级学籍,不办理变动手续。
六、推进控辍保学
1.强化责任落实。各区(市)要层层落实工作责任,规范学籍注册和管理,完善入学通知书制度。做好失学辍学书面报告、联控联保和劝返复学工作。重点做好残疾儿童、特困家庭儿童、留守儿童入学,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暂缓入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区(市)教体局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
2.实施动态监测。开展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情况摸排,及时发现“应入未入”儿童少年。加强学校学生考勤管理,关心关爱有辍学倾向学生。帮助学业困难学生树立学习信心,提高学习兴趣,增强学习动力,防止因厌辍学。对发现的未入学适龄儿童少年或疑似辍学学生,区(市)教体局和学校要立即核实情况,启动劝返机制,加强与公安、司法、人社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努力实现失学辍学适龄儿童由“动态清零”转向“常态清零”。
七、营造良好招生氛围
1.加强招生宣传。今年招生入学全面实行网上报名,各区(市)、各义务教育学校要提前做好招生政策、招生办法的宣传和解读,将入学办法和措施宣传前置到幼儿园和小学家长群体,为家长准备子女入学条件预留出时间。要成立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任务分工,安排专人负责网上招生审核,帮助家长及时解答解决招生期间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招生工作顺利实施。
2.严格工作纪律。严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严禁学校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拔生源;严禁学校擅自招收在校留级学生,初中学校违规招收小学非毕业年级学生;严禁初中学校提前劝退学生离校,高中学校提前招收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学生;严禁学校组织分班考试或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3.加大违规查处。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违反规定的民办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违反规定的公办学校,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予以通报处理、追责问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对属地学校招生工作监管不力的,追究教育主管部门责任。